刺面
明清以后,刑罚才日趋严苛。
在现代社会,“杀人偿命”受到更多法治规则的限制。
比如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用偿命,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,包括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以及14~18岁之间的不适用死刑,还有75岁以上的老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。
那么18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人呢?一般不搞法律的人通常认为这应该“杀人偿命”了吧?
然而刑法的实际规定是,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,也就是说最轻可能只判三年。
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,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一般不判处死刑。
2014年5月,上海崇明的女子施美丽不堪家暴,持铁榔头打死熟睡中的丈夫张惠昌,因具有自首、送医等情节,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实践中本应判处死刑的,如具有自首、立功、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等情形均可能从宽处理。从刑事政策上讲,也要求严格限制死刑,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人,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。
退一步讲,就算是后果极其严重,社会舆论也不是铁板一块,而是区别对待的,比如陕西的张扣扣案,杀三人不可谓不严重,但网民却几乎一片倒地呼吁免除死刑。
那么“杀人偿命”又为什么会被当成朴素的正义观根植于人们心中呢?
笔者认为原因有几点:
一是人类本能的报复心,复仇正义从神话到现实一度被强化;
二是孔子提出的“以直报怨”,也就是“以其人之道,还治其人之身”,影响深远;
三是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而采取的策略和教化;
四是人们对自己人身财产的长期不安感。
“杀人偿命”观念的强大惯性与现实之间的强烈反差,会产生很多的问题,比如通常情况下发生命案,受害人家属往往要求一命抵一命,否则不会服判,轻则上访施压,严重的还可能报私仇,其他民众如果不加深究, 也会要求“杀人偿命”,否则就可能认为司法不公、罪刑失衡,冲击司法公信力。
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和宣传中加以引导阐释,让人们认识到“杀人偿命”不是绝对的,甚至很多时候与法治理念是相悖的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